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5-02-22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9名董事发出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戴继锋、刘宝龙、李永忠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3名监事发出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1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1,0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李娅楠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2)。

  (四)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六)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八)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20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一)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1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1月30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万股。根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1名拟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56万股调整为11,84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9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13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40.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202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鉴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共计18名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暂缓解除限售,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名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36.80万股,该部分股票已于2024年12月23日上市流通。

  2025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3名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拟对受到处罚的3名当事人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拟为其余15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办理解除限售。

  从前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至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离职,5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2名激励对象退休,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3名激励对象受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9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

  综上,合计1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2025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一次会议,关联委员李永忠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提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将此提案提交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1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1,05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本次部分解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解锁条件,公司尚需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体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二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1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1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5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