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接C633版) 2020-04-29

  (上接C6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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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20 年 4 月  日

  财务顾问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刘宛晨

  项目主办人:

  谌中谋                叶  乾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涉及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本公司住所及深交所(www.szse.cn),以备查阅。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联系人:朱丽君

  电话:0755-25786056

  传真:0755-2556900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20 年 4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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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20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