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2020-01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7]22号有关规定,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根据财会[2019]8号有关规定,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等。

  3、根据财会[2019]9号有关规定,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明确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2)对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3)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4、根据财会[2019]16号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执行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按要求进行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