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0-04-29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天然气”或“公司”)以人民币7.87元/股的价格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1,08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7,255,664.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633,824,335.2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0047号《验资报告》验证,已于2017年1月4日全部到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皖天然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皖天然气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对皖天然气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9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皖天然气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尽责完成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国元证券对皖天然气2019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元证券作为皖天然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皖天然气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临时性公告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皖天然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9年度皖天然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刘云霄                    陶传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