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0-04-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天然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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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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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2号)核准,皖天然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人民币7.87元/股的价格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1,08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7,255,664.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633,824,335.2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0047号《验资报告》验证,已于2017年1月4日全部到账。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皖天然气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皖天然气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置换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

  2017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1,551.29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同意意见,会计师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2017年3月8日,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41,551.29万元用募集资金进行了置换。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17年3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7,000万元(含1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上述资金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2017年度,公司累计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收益479.81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收回。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3,337.5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2018年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根据转出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于2018年1月26日完成转出13,367.81万元(差额为存款利息以及交易手续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发行保荐阶段

  皖天然气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皖天然气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皖天然气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皖天然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皖天然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皖天然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经核查,皖天然气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

  刘云霄                    陶传标

  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