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5-08-15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4人,代表股份94,73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9%。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94人,代表股份94,73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9%。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486人,代表股份10,37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1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5%;反对2,357,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34%;反对2,357,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80%;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6%。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77%;反对2,34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3%;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6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23%;反对2,34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01%;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6%。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8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27%;反对2,34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2%;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33%;反对2,34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91%;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6%。

  提案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7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85%;反对2,84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7%;弃权21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46%;反对2,84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38%;弃权21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6%。

  提案5.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96,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22%;反对2,83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1%;弃权204,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6,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105%;反对2,83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95%;弃权204,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0%。

  提案6.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12%;反对2,81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2%;弃权20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40%;反对2,81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49%;弃权20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1%。

  提案7.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55,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86%;反对2,83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2%;弃权246,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5,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24%;反对2,83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18%;弃权246,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8%。

  提案8.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6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8%;反对2,86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3%;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426%;反对2,86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82%;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

  提案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6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44%;反对2,8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7%;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55%;反对2,8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3%;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