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其中:持有本公司股份856,0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918%)的董事李中计划在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14,01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79%);持有本公司股份909,0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4160%)的监事会主席卢国华计划在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04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前期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李中、卢国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李中、卢国华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12个月内的限售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均已到期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本次减持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李中、卢国华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