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08-05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8月4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5-03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7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76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836,991股至15,673,981股,约占公司截至2025年3月末总股本的0.17%至0.33%。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每个工作日的9:30-11:30;13:00-17:00

  2.申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9楼

  3.联系部门:资金财务部

  4.联系电话:0871-63538230

  5.邮箱地址:zjcwb-ggyx@hongtastock.com

  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需注明“申报债权”,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5-03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景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翟栩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回购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楠、班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