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14:30在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丰乐种业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089,23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0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5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3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530,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6】%。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7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80,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32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弃权8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7,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37%;反对32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8%;弃权8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 明 经办律师:钟华帅 经办律师:李静
202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丰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34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8月4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8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丰乐种业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登安先生。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75人,代表股份186,089,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79,55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3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1人,代表股份6,530,8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73人,代表股份6,546,3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
5、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5,680,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322,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弃权8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7,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37%;反对322,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8%;弃权8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
(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钟华帅律师、李静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丰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35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分别以通讯和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8月4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登安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包跃基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决定聘任袁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8月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丰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3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副总经理辞职情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卫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李卫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将继续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卫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卫东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李卫东先生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副总经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包跃基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袁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袁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附件:
个人简历
袁涛,男,1979年6月生,中共党员,工学硕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聊城市莘县俎店镇姜屯村挂职第一书记,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技术中心副经理,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科技副区长,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山东特检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兼任山东特检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部长、检验与测控事业部经理、现代培训事业部经理,山东金特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山东金特昂莱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现任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袁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