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5-07-23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5-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爱旭”)及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签署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 上海爱旭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合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上海爱旭、广东爱旭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3.8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

  3. 上海爱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合计提供2.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7.34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5.47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珠海爱旭基本情况

  

  (二) 浙江爱旭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广东爱旭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抵押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3.84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

  4.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 保证期间: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2.5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45.47亿元,仍在年度授权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7.34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45.47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0.63%。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40.16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