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奥沙西泮片
剂型:片剂
规格:15m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3类
药品有效期:18个月
上市许可持有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注册标准编号:YBH08782025
受理号:CYHS2400144
证书编号:2025S01571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54336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本品应当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奥沙西泮片主要成份为奥沙西泮,属于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适应症:主要用于短期缓解焦虑、紧张、激动,也可用于催眠,焦虑伴有精神抑郁的辅助用药,并能缓解急性酒精戒断症状。肌松作用较其他苯二氮?药物为强。
奥沙西泮片最早由美国惠氏公司开发,后美国惠氏公司被辉瑞制药(Pfizer)收购,辉瑞公司于1966年在瑞典上市了该产品,商品名:Sobril,国家药监局将其公布为参比制剂,该产品未进口中国。奥沙西泮片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乙类品种。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国内最早仅北京益民1家的国产仿制药上市。2025年1月,湖南洞庭的奥沙西泮片按新分类获批上市,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公司为国内第2家按新分类获批上市且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
根据米内网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重点省市公立医院抗焦虑化学药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而奥沙西泮片2024年销售金额约1.0044亿元(北京益民独家销售),同比增长9.58%,在抗焦虑药产品中排名第二位。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奥沙西泮片按化学药品3类注册申报,获批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该药品获批,标志着该产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公司产品管线,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产品商业化方面,公司已与江苏恩华和信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恩华”)就奥沙西泮片签署了《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公司主要负责奥沙西泮片的生产和供应,江苏恩华独家负责奥沙西泮片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商业化推广。双方优势互补,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加快推进奥沙西泮片的市场拓展和临床应用,惠及广大患者。
目前该产品尚未正式开始销售,不会对公司近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该产品上市后,还将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该产品可能存在市场推广不及预期的风险,未来销售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3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和回购专户股份未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6,532,256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2,598,002股后参与分配股数共173,934,25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4,791,729.2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6,532,256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2,598,00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173,934,254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注1: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即:按照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
注2: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43元/股,因此,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3,934,254×0.43÷176,532,256≈0.4237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237)÷(1+0)=(前收盘价格-0.423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公司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颖、袁明旭、王荣华、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8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6106668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