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进展公告 2025-06-04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2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12月24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长青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与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泓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拟将两人合计持有的长青集团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7,098,13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京中科泓源。转让价格为4.932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182,967,976.00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2025年2月19日和2025年2月26日,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与北京中科泓源先后签署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中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由于公司发行的“长集转债”截至目前仍处于转股期,公司股份总数将随着债券持有人转股而相应增加。为了确保双方的转受让比例不会在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期间因公司股份总数的被动增加而低于 5%,双方在《补充协议二》中就《原协议》约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本次股份转让数量、比例及价格。其中,何启强先生拟转让数量为19,291,13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麦正辉先生拟转让数量为19,291,13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4.932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90,287,716元。

  具体情况详见2025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阶段。

  二、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与北京中科泓源于2025年5月3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进一步明确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之一(转让方一):何启强

  甲方之二(转让方二):麦正辉

  乙方(受让方):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1. 2024年12月24日,各方签署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乙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甲方所合计持有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37,098,130股股份。

  2. 各方于2025年2月19日签署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并于2025年2月26日签署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将乙方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38,582,262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现因各方需进一步明确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等事项,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订立本补充协议如下:

  1. 乙方认可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甲乙双方希望利用各自优势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推动上市公司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双方一致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乙方减持标的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 为确保本次股份转让的顺利完成,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3款即行废止,不再执行。

  3. 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的补充,《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有关用语的含义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或者特别说明的,以《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为准。

  4.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5.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事宜,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