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2025-05-29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296,295,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1,01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5,28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0人,代表股份35,80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5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9人,代表股份5,28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1%。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89,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9%;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3,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03%;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8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7%;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86%;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8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7%;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86%;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87,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2%;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1,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47%;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74,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8%;反对2,3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8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82%;反对2,3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0%;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86,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7%;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08%;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9%。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庞海控股有限公司、郑思敏女士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260,458,841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60%;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3%;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08%;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88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8%;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94,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52%;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姚阳光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