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
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7人、代表股份235,586,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41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6,08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3人,代表股份229,496,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603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3人,代表股份4,834,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4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0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2人,代表股份4,725,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302%。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3,767,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9%;反对94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9%;弃权874,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15,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746%;反对94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339%;弃权874,6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15%。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3,868,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08%;反对843,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9%;弃权874,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1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659%;反对843,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26%;弃权874,6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15%。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3,767,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8%;反对94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9%;弃权874,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15,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726%;反对94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339%;弃权874,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35%。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3,853,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4%;反对85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1%;弃权882,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01,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535%;反对85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978%;弃权882,2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487%。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3,752,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4%;反对951,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1%;弃权882,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0,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602%;反对9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911%;弃权882,2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487%。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3,751,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0%;反对95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5%;弃权882,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999,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396%;反对95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118%;弃权882,2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487%。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0,700,9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4%;反对97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4%;弃权884,2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38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974,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348%;反对97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751%;弃权884,2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9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子威、梁严鑫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