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6日、8月2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和2025年1月4日、2月11日、3月6日、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36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43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52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57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64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67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5-001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5-008号)和《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5-012号)和《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5-018号),截止2025年4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33万元,现将截止2025年4月30日上汽红岩的回购担保业务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重卡业务销售,结合重卡行业惯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存在为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和终端客户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提供债权收购或租赁权收购等担保(即回购担保业务)。上述被担保对象为通过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审核,符合开展业务条件的经销商或终端客户。上汽红岩的上述回购担保业务均得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二、上汽红岩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2022年以来,受重卡行业断崖式下滑和企业间竞争激烈等影响,重卡产业链经营压力增大,上汽红岩出现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融资机构贷款的情况。为控制风险,2022年10月,上汽红岩已停止了新增开展上述两项融资担保业务。在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后,上汽红岩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未再新增开展有回购担保责任的重卡整车销售业务,原有担保存量业务逐月减少。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1,918.36万元、13,415.40万元、638.10万元。2024年和2025年期间,部分经销商和客户根据与融资机构的回购担保业务约定履约还款,担保余额逐月进一步降低;截止2025年4月30日,上汽红岩上述回购担保业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33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02%。
2022年以来,受重卡行业产能过剩、保有量高和企业间竞争更加激烈等影响,有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融资机构贷款,上汽红岩根据上述回购担保业务约定为其履约垫款(担保责任相应取消)。同时,2024年4月以来,受外部市场等影响,因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融资机构贷款,且上汽红岩因资金安排不再主动垫款,故出现融资机构直接扣收上汽红岩部分业务保证金的情形。2025年4月,新增融资机构按约定扣收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款项28.94万元(截止2025年4月30日,融资机构已按约定扣收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款项合计3,053.21万元),均为终端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扣款。
截止2025年4月30日,上汽红岩为经销商及客户垫付(含融资机构扣款)余额为25,829.88万元(其中经销商融资垫付余额10,656.47万元,终端融资垫付余额15,173.41万元),具体垫款信息详见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等定期报告及担保进展情况公告。上汽红岩已将上述垫款、扣款转入应收款项管理,并联合融资机构采取实地催收、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对相关经销商和终端客户进行追收,详见下表:
三、风险提示
截止2025年4月30日,上汽红岩上述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33万元,后续上汽红岩上述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虽将进一步减少,但如部分经销商或终端客户未能按约定支付融资机构贷款等款项,后续上汽红岩存在相关融资机构将依据回购担保业务相关约定扣收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等款项及回款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35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年报
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 (星期四) 15:00-16:3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5年5月10日 (星期六) 至5月14日 (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snatdsh@snat.com”进行预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发布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5:00-16:30,通过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年报集体业绩说明会”活动,举行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具体如下: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 (星期四) 15:00-16:3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如有特殊情况,参加人员可能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5年5月15日 (星期四) 15:00-16:3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5月10日 (星期六) 至5月14日 (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snatdsh@snat.com”向公司预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箱:snatdsh@snat.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34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10日、11月1日、12月3日和2025年1月4日、2月8日、3月6日、4月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6)、《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2)、《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7)、《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13)和《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16),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2025年4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29项(均未结案),涉案本金7,834.73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23%;其中,上汽红岩作为原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2项,标的数额(本金)为454.63万元,上汽红岩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等诉讼、仲裁数量为27项,标的数额(本金)为7,380.10万元。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5年4月1日至3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超过100万元的有关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渝0112执9042号】,因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责令上汽红岩向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458.9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保1340号】,因齐鲁轮业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40万元;冻结上汽红岩名下持有的在内蒙古圣圆红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以640万元为限);冻结上汽红岩名下持有的重庆恒隆红岩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价值640万元的股权。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5年4月1日至30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判决书4份、执行裁定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因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2)),判决上汽红岩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7,756.60万元等。因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01民终165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上汽红岩正在积极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沟通中。
2、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因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合同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2)),判决:(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1,116.09万元;(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3)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申请上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和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01民终1659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和上汽红岩正在积极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沟通中。
3、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因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2024)渝0112民初42198号】,判决如下:(一)上汽红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08.9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二)驳回原告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目前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74执异83号】,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4)沪7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汽红岩前期已被全额冻结的募集资金已被上海金融法院于2025年3月6日扣划18,064.58万元至法院账户中(详见《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5-016))。本公司和上汽红岩已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上海金融法院审查,裁定如下:(一)驳回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目前,公司已向相关法院申请复议,同时也在积极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等协商沟通中。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92民初15691号】,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2024)渝0192民初15691号】,判决如下:(一)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2.36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6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2.36万元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且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金额);(三)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融资本金1,606.5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51.1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17.57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5.0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98.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4.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上汽红岩、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融资本金825.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88.4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5.4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11.4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六)驳回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目前已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截至目前,部分诉讼、仲裁已经二审判决、裁定或执行中,上汽红岩目前正积极与原告和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上汽红岩相关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部分诉讼、仲裁正在程序中,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相关法院判决或裁定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