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2025-05-08

  股票代码: 002739股票简称:万达电影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关于更换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艾雨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上述项目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不影响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中金公司拟委派李义刚先生接替艾雨先生担任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继续履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本次变更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刘飞峙先生、李义刚先生。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附件:李义刚先生简历

  李义刚,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担任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多个保荐类业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股票代码:002739股票简称:万达电影公告编号:2025-03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臻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达电影”)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臻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臻希”)持有公司股份1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27%。杭州臻希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拟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411,1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927%。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臻希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杭州臻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州臻希持有公司股份1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27%,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杭州臻希自身商业安排。

  2、股份来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杭州臻希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9,411,1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927%(如此期间内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总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拟减持的比例不变,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杭州臻希在2018年4月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自该次协议转让的90,000,000股万达电影股份过户登记至杭州臻希证券账户之日(即2018年5月15日)起24个月内,杭州臻希不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万达电影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州臻希作出的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杭州臻希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杭州臻希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杭州臻希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该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