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公司公示栏张贴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08日
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经公司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2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该21名核查对象均未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卖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亦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交易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正常交易行为。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21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5月08日
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亲善路5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项彬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刘火伟先生因工作原因,已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条;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
2、本次股东会对议案1、2、3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会关联股东鄢鹏飞先生对议案1、2、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思静、顾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