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2025-04-15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煤能源或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4年4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7,624,601.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0,375,398.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4月17日全部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同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16000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根据《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截至报告期末,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62,537.93元已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于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鉴于公司在前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将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在制度上保证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二)募集资金的监管和存储情况

  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需签署的协议及文件等。

  2024年4月,根据需要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4年4月2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鉴于公司在前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下属机构昆明昆钢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已将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2-028)。

  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3-010)。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3-043)。

  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1,100,000,000.00元调整为430,375,398.1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4-027)。同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0,375,398.1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2,169,811.31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4-030)。

  截至2024年5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38,000,000.00元(不含利息收入)全部使用完毕,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净额430,375,398.12元置换完成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2,169,811.31元置换完成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剩余发行费用5,454,790.57元(含银行手续费);募集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62,537.93元已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于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联席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云煤能源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三)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报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附表:

  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注:1.上表所述“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均不含发行费用。

  2.因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过2次,表中“调整后投资总额”为第二次调整后的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2-028)

  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3-010)。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3-043)。

  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1,100,000,000.00元调整为430,375,398.1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2024-027)。

  3.因“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包含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62,537.93元,故金额大于“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投入进度”大于100%。

  4.因为受上游煤炭行业及下游钢铁行业的双重挤压,公司主要产品焦炭毛利持续承压,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3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印发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8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