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5-04-1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9号),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89元,募集资金总额537,8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70,618,507.55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67,181,492.4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及使用,并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51,059,733.61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