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5-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9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969,171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18,369,376股变更为1,211,400,205股,注册资本将由1,218,369,376元变更为1,211,400,205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婧、赵一帆
联系电话:010-82779006
邮箱:ir_contacts@venustech.com.cn
邮政编码:100193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5-018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王佳、严立夫妇与中移资本于2022年6月17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于2022年9月30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3年8月4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王佳、严立夫妇与中移资本于2022年9月30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3年8月4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之日起,王佳、严立夫妇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06,122,34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其中王佳女士放弃87,247,95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18,874,3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王佳女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1,003,679股,严立先生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8,533,062股。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8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3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冰女士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6,840,161股(其中已剔除王佳女士放弃的87,247,95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的18,874,3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下同),占公司总股份的39.137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545,3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7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6,294,7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9605%。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6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395,6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41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85,1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23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75,489,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8%;反对1,061,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6%;弃权2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045,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62%;反对1,061,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4%;弃权2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74,777,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5%;反对1,014,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弃权3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04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08%;反对1,014,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9%;弃权3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741,150股。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75,367,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1%;反对1,132,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4%;弃权3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关军、唐莉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