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2-22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19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对本次紧急会议作出说明,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嵇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要求,整改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出具的整改报告并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5-007)于2025年2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0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19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对本次紧急会议作出说明,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一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要求,整改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将督促公司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公司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5-007)于2025年2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号)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发布了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管措施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公司对2024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财务核算不审慎,对主要责任人判断不准确;部分成本、费用科目划分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资本市场2024年度会计政策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提升其履职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2、公司已组织财务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务制度,特别是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学习,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后续公司将持续完善和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及规范性,从源头上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规范不同业务类型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部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以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同时提高财务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确保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各业务流程的有效实施。

  4、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成熟财务人员招聘,提升公司财务团队力量。

  5、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整改工作,全面梳理了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对2024年度各子公司业务进行了排查梳理。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审慎判断公司在业务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以及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正确划分成本、费用科目。

  二、公司整改情况总结

  此次深圳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对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核算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结合上述具体事项的整改,力求将有关整改措施长期化、制度化,以巩固整改成果。

  同时,公司将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会计政策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涉诉事项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原告林萌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粤0305民诉前调14316号的《先行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股东林萌作为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并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0305民初27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原告林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粤03民终12397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林萌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05民初2721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本次公告涉诉事项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12397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