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荣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舒怡、韩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