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2、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进展情况详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订概况
为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发展,共同助力中国药物研发,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徕科(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徕科)于2024年9月9日在北京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公司概括
海徕科成立于2022年4月19日,利用先进的空间模建和分子对接的AI和CADD结合起来的药物设计平台,研制国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的双(多)抗药物开发,解决国内创新药物缺乏的痛点。海徕科从成立至今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经确定了3个项目的候选分子,公司所有管线产品均是针对临床未被满足需求的大病种,也是国际领先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Me First产品,市场前景广阔,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生物医药的研发水平。海徕科共申请发明专利5项和1项PCT,其中4项专利进入实审阶段。
海徕科创始人周海平先生是中组部和人社部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也是科技部和北京市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顾问团队是以院士领衔的行业内专家。
2023年海徕科获得了北京“东升杯”“最具创新奖”、厦门市“苏颂杯”三等奖(生物医药类排名第一),安徽省“创响中国”二等奖(生物医药排名第一)。
(三)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海徕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海徕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最近三年公司未与海徕科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徕科(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一)合作宗旨
1、双方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发展、助力中国药物研发是双方合作的目标。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双赢、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确定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上,将双方合作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固定。双方可在本协议的范围内,就单一项目或具体问题具体协商或签订补充或细节的协议;如有超出本协议范围的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战略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在创新抗体药物研发领域深入合作
双方拟在创新抗体药物研发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聚焦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探讨基于疾病机理和靶点MOA的创新双/多抗药物研发及生产。双方将遵循市场化机制,可采取联合课题研究、技术合作、共同研发等多种合作方式,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执行。
2、加强资本合作
甲方将发挥资本平台的优势,协助乙方系统性的发掘合适的、具备商业化前景的药物管线,双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加强药物管线研发生产相关领域合作探索,拓展双方之间进一步股权合作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收购乙方的优质资产、甲方与乙方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甲方与乙方相互投资等合作方式。
3、人才培养合作
(1)建立人才交流机制,互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共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生物技术人才。
(2)合作开展人才培训项目,提升双方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合作举办行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活动,促进专业人才之间技术交流与合作。
4、其他
本协议仅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合作范围相关约定不具法律约束力,各方将在本协议指导下探讨具体合作项目,并有权就具体项目通过自身或关联公司签署一项或多项具体合作项目协议,有关具体合作事项及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以具体合作项目协议为准。
(三)双方承诺
1、甲方发挥渠道优势,对临床需求研判,结合乙方的先进蛋白质药物设计平台,共同开发满足临床需求的创新产品。
2、乙方管线产品进入临床阶段时,甲方给予临床运营支持,如临床有联合用药需求,优先使用甲方旗下的产品,甲方给予最优价格。
3、乙方的管线取得里程碑进展或有出售意向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4、乙方管线产品上市销售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销售合作权。
5、秉持“临床需求为先”的理念,双方围绕临床需求开展药物管线的研发合作。
6、双方将共同推动多款不同疾病领域的创新产品落地,为有需要的患者带来更多选择。
(四)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范围将根据违约情况和实际损失确定。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与变更
1、本协议由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非根据本协议条款提前终止,本协议期限自签署生效日起36个月(“期限”);
2、如其中一方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终止的方式;
3、本协议在“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仍有意继续合作,需签署补充协议。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海徕科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推动公司快速进入生物医药创新领域,基于充分发挥各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有助于双方加强创新抗体药物研发领域的深入合作和共同助力中国抗肿瘤药物创新和研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相关事宜仅为双方对合作内容等的意向性文件,具体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1、2022年5月,公司与北京优迅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22年5月25日,公告编号:2022-048),目前双方合作事宜正常履行中。
2、2023年3月,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在北京市签订《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扩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详见2023年3月15日,公告编号:2023-023),并经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议案》,目前该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如期推进中。
3、2024年3月,公司与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佳木斯市签订《小容量注射液和口服液制剂项目合作协议》(详见2024年3月1日,公告编号:2024-020),暂时未签署实质性协议。
(二)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海徕科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海徕科《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78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2、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进展情况详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订概况
为充分发挥双方企业各自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减少生产场地变更所造成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推动合作产品尽快上市,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医药)于2024年9月9日在北京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公司概括
百诺医药成立于2000年8月,为国内领先的医药研发技术平台公司。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成立研发行业“院士工作站”,全国工商联医药研发分会副会长单位,取得山东省首张研究机构《药品生产许可证》。先后荣获“中国医药研发公司十强”“新三板创新百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2018中国(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2019年中国医药工业最具投资价值企业”“2021年度(行业)领军企业”“2022年中国医药CRO企业20强”“2023年度(行业)十大创新企业”等多项荣誉。
百诺医药拥有原料及制剂药学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制造平台(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BE试验平台(山东安捷生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医药研发完整产业链。
(三)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百诺医药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百诺医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最近三年公司未与百诺医药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决定在心血管、精麻、神经、妇科、消化、皮肤、呼吸等优势领域开展研发合作。乙方负责合作产品全部研究及注册申报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生产批准文号);合作产品在甲方车间进行放大与验证工作,放大验证工作完成后,甲方优先选择作为合作产品的持有人或其他合作方式,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提供符合GMP标准且满足合作产品要求的生产条件(包括人员、场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等),配合乙方完成样品制备、工艺验证等相关工作。
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统筹合作产品研发、申报、注册工作直至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2、负责合作产品全部药学的研究工作,包括处方及工艺的筛选与优化、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等工作。
3、负责研究及注册申报所需的原辅料、参比制剂、对照品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
4、负责指导甲方完成合作产品中试工艺放大、工艺验证等工作。
5、负责完成BE试验(如有)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负责合作产品申报生产资料的整理与汇总工作。
7、负责合作产品研制现场考核并承担相关费用。
8、负责申报过程中与药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直至审评通过。
第三条 违约条款
1、合同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及未按约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时,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于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保证协议正常执行。
2、因一方违约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开发或承接任何第三方与合作产品具有相同有效成分的相同剂型产品的委托生产业务。
2、如在完成合作产品生产验证满3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产品。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或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合作产品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和注册申报,相关注册申报、检验、现场核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合作产品的投资方,拥有合作产品的全部权利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的注册证书、知识产权、生产加工权、销售权、转让权、处置权与后续开发权等全部权利)。乙方有权转让合作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转让工作。待合作产品申报生产受理后,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委托生产费用。
3、未尽事宜,双方继续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百诺医药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可借助百诺医药完善的药品研发平台及研发管控体系,持续丰富公司仿制药产品管线,加速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强化公司在心血管、精麻、神经、妇科、消化等优势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1、2022年5月,公司与北京优迅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22年5月25日,公告编号:2022-048),目前双方合作事宜正常履行中。
2、2023年3月,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在北京市签订《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扩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详见2023年3月15日,公告编号:2023-023),并经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议案》,目前该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如期推进中。
3、2024年3月,公司与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佳木斯市签订《小容量注射液和口服液制剂项目合作协议》(详见2024年3月1日,公告编号:2024-020),暂时未签署实质性协议。
(二)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百诺医药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百诺医药《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