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07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8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37人,代表股份603,397,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4,325,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30人,代表股份139,071,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0人,代表股份139,071,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0人,代表股份139,071,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31,291,557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2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刊登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3),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09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897%;反对5,919,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811%;弃权1,38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8,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7486%;反对5,919,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568%;弃权1,38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5,8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1187%;反对45,595,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565%;弃权1,95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515,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048%;反对45,595,7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7859%;弃权1,95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0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02,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3443%;反对44,345,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493%;弃权1,848,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876,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6.7836%;反对44,345,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8870%;弃权1,848,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2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45,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2685%;反对44,66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017%;弃权1,99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419,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6.4549%;反对44,661,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1141%;弃权1,99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3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6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而产生的批量非交易过户行为外,合计53名核查对象(含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中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发生于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营部门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本次激励计划开始筹划至公开披露前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备案。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6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结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股权激励规模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意对已回购的部分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5,000,000股由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剩余回购股份14,219,800股的用途仍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5,000,000股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131,291,557股变更为5,126,291,557股,注册资本将由5,131,291,557元变更为5,126,291,5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6日和2024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上述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将导致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公司通知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公司将按照相关债权文件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如下证明文件: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复印件。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方式:现场申报、邮寄申报或电子邮件申报;

  2、申报时间:现场申报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4、联系人:潘骅、何阳;

  5、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6、电子邮箱:info@gem.com.cn,采取电子邮件申报的,相关材料请于申报当日邮寄本公司;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