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31

  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3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98人,代表股份139,740,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123,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9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617,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88人,代表股份3,10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491,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617,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78,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

  反对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6,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4%;

  反对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7%;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78,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

  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1%;

  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78,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

  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5%;

  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71,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5%;

  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1%;

  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

  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0%。

  5、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88,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

  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5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38%;

  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1%;

  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2%。

  6、 《关于修改〈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9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

  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63,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1%;

  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4%;

  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5%。

  7、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70,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

  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7%;

  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8%。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王茂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