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2-07

  证券代码:002721         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7,563,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13%(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959,925,87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147,800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3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7,316,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5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为2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37,454,9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0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09%;反对10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李晓龙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307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一文化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3年1月1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 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六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1月3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7,316,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53%。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2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为2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同意337,454,9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0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09%;反对10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郭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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