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2-07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1303;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袁微微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99,80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99,80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4名,董事郭旭辉先生因公务请假;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独立董事温安林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温安林先生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8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8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8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玲玲、武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股份变动情况。除此之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份变动情况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限售股的登记所致,不存在其他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30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公司内部核查及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之前,且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