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2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9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学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王晓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学英女士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7,011,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213,577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59,925,87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2,712,300股,下同)的40.4311%。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651,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724,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53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4,364,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为3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86,631,0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332,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4,1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9%;反对332,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5%;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86,631,0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33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4,1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9%;反对332,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5%;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关于开展2021年度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386,699,1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31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12,2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312,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开展2021年度贵金属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计划的议案》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901,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31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87,749,42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10、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86,631,0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33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4,1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9%;反对332,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5%;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审议《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12、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

  同意386,699,1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31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12,2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312,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3、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86,651,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4,4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8%;反对31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6%;弃权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李兆存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