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05-20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27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智航新能源企业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2起诉讼,申请判令智航新能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本金分别为5,000万元、4,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二、 案件进展情况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企业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020)苏12民初274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智航新能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 驳回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63,033元由被告智航新能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企业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020)苏12民初276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智航新能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97,467元由被告智航新能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均属于智航新能源的表内借款,判决需偿还的利息智航新能源已足额计提,本次公告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274号

  2、《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276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