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23 股票简称:中粮资本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粮资本、公司、本公司: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2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913,760,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58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633,63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01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280,127,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86,254,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26,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80,127,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09,99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09,99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同意1,909,99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09,99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09,878,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1%;反对3,8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2,372,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37%;反对3,8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09,608,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0%;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2,102,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95%;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1%;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451,267,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63%;反对12,201,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115%;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70,305,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82%;反对12,201,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624%;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63,449,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35%;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2%。
同意282,486,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37%;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子议案》
同意1,909,99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2,486,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37%;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同意1,893,69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5%;反对16,31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27%;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66,188,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00%;反对16,318,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007%;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同意1,893,69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5%;反对16,31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27%;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66,188,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00%;反对16,318,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007%;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子议案》
同意1,893,69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5%;反对16,31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27%;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66,188,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00%;反对16,318,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007%;弃权3,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吴浩军先生、俞宁先生获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第7、8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第9项提案中的第一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子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第5、6、7、8、9、10项提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富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