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 2021-03-13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38

  

  王磊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持有的326,464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处置导致其出现被动减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 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注:因公司及王磊先生均暂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次司法处置的执行文书,故最终成交金额与上述成交金额可能存在手续费、税费等部分差异。

  2、 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王磊先生剩余持有的979,391股全部为高管锁定股。

  3、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

  王磊先生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票1,365,600股,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王磊增持股份数量变更为2,321,520股。

  因公司与湖州升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王磊先生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导致其个人股票资产被司法冻结。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020年6月1日通过二级市场变卖的方式处置了2019年度的可转让股份580,380股,2020年度的可转让股份435,285股,剩余高管锁定股份为1,305,855股尚未处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2020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4、 本次被动减持原因

  2017年6月15日,升华金融通过国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向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王磊先生与升华金融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6月15日贷款到期后,公司向升华金融出具保证书,要求将贷款期限延长10日并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同日,国民信托按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升华金融。2018年6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公司归还借款1,545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15日的贷款利息,剩余借款本金3,455万元的还款义务仍未履行。

  基于上述事项,升华金融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担保人归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与升华金融经过法院调解,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署了《民事调解书》。由于公司流动性紧张,无法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升华金融遂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王磊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0521执2203号之二)并送达托管证券公司要求其协助处置股份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磊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合计1,342,129股,为公司该笔借款承担代偿金额合计2,599,014.67元。

  二、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王磊先生本次减持系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股份资产造成的被动减持,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 王磊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已于2020年5月27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减持系因王磊先生为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诉讼纠纷导致的被动减持。为避免短线交易,王磊先生承诺将在本次被动减持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3、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王磊先生均尚未收到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相关裁定书。公司将持续关注王磊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6、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经初步预计,公司  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3.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  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在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对公司股票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7、 因公司债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深圳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2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1年3月12日前将有关事项核实情况书面回复并对外披露。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相关事项的回复尚需进一步核实确认,因此无法在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全部回复工作。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于2021年3月15日前回复关注函。延期期间,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回复工作,尽快完成关注函回复。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