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2021-03-10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34.5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3月15日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3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相关限制性股票可解锁上市。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6%。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7万股,已于2020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

  6、2020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激励对象张金金、张勇辉、沈元民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已得到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激励对象张金金、张勇辉、沈元民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880,000股。

  8、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相应修订《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年11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0、2021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相关限制性股票可解锁上市。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6%。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

  

  注: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张学东、孙延政、朱春凯、宋来盈所涉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万股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3月15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34.5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激励对象张学东、孙延政、朱春凯、宋来盈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其他54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34.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34.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并为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