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1-01-06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1-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5亿元人民币授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石河子分行”)6亿元人民币授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25亿元人民币授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5亿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未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160,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际担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2日、2020年12月29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1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2365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壹仟零伍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9月14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经营范围:铝锭、铝产品、镁产品、阳极碳块、碳素制品及相关产品、金属产品、蒸压粉煤灰砖的生产销售;氧化铝的生产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天铝有限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天铝有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与工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拾伍亿元整(¥2,5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与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00)。

  3、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天铝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天铝有限融资等业务的正常开展,天铝有限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天铝有限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63.0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备考报表净资产的50.30%。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63.0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备考报表净资产的50.30%;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工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