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2020)沪仲案字第0431号《裁决书》、(2020)沪仲案字第0432号《裁决书》,仲裁委就公司与陈兴、公司与刘勇业绩补偿之案件作出了裁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情况
本案涉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人:陈兴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业绩补偿款7,969,711.69元,并支付以上述7,969,711.69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1.5倍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二:
(一)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人:刘勇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业绩补偿款3,984,855.54元,并支付以上述3,984,855.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的裁决结果
案件一:
(一)被申请人陈兴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7,969,711.69元,并支付以人民币7, 969, 711. 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48,150.34元,以及支付以人民币7,969,711.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2,120元(己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陈兴承担;被申请人陈兴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2,120元。
(三)对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二:
(一)被申请人刘勇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984,855.54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984, 855.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24,075.17元,以及支付以人民币3, 984, 855. 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8,280元(己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刘勇承担;被申请人刘勇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8,280元。
(三)对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向被申请人追讨业绩补偿金和仲裁费,最大限度的维护
公司的利益。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
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