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1-01-06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川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徐征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徐征

  第三人: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本案案情介绍

  京福华越于2017年1月就收购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院”)99.9%股权、兰考堌阳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堌阳医院”)99.9%股权、兰考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医院”)99.9%股权与被告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13家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恒康医疗分别就收购第一医院0.1%股权、堌阳医院0.1%股权、东方医院0.1%股权与被告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13家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恒康医疗和京福华越共同与被告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13家有限合伙企业签署了《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约定前述三家标的医院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13442万元,其中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750万元、4610万元和5082万元。同时约定如前述三家标的医院当年度实际净利润总和不足当年度业绩目标95%的,转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比例向恒康医疗、京福华越就当年度未实现的业绩目标部分作出现金补偿,徐征应对现金补偿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与公司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号)。由于2017年度前述三家标的医院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与京福华越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征补偿业绩承诺差额补偿金。成都中院先后于2018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成都中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四川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医院2017年度税后利润进行审计,华文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鉴定意见。

  二、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判决书》,成都中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徐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京福华越、恒康医疗支付现金补偿28,444,473.50元、287,317.91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共计879,416.94元,由京福华越、恒康医疗负担一半,徐征负担一半。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成都中院(2018)川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