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1-001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涉及仲裁的金额为7,364.62万元,为工商银行贷款本金7,070万元,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294.62万元,以及仲裁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仲裁进展所涉及的金额2837.13万元,为工商银行贷款本金2800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合计37.13万元(计至2020年6月20日)以及仲裁费、保全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在2020年6月21日按时支付各家银行贷款利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本金合计14.10亿元全部逾期,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2020-042号)。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XA20201375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01375-2号)、《仲裁申请书》(前述仲裁通知书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等法律文书,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借款利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内容如下:
(1)仲裁请求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安华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
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晋江市陈埭沟西贵人鸟工业大厦878号
被申请人二、三、四: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仲裁请求的主要内容:
1、裁决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如下款项:本金人民币70,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为2,946,160.82元,此后应按照0140800127-2019年(陈埭)字00115号、0140800127-2019年(陈埭)字001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款之日止。
2、裁决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的土地及房屋行使抵押权,即对合同编号为0140800127-2019年陈埭(抵)字0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且以最高余额11411.5万元为限,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不纳入最高余额内;
3、裁决由被申请人二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最高余额人民币22000万元为限(实现债权的费用不纳入最高余额);
4、裁决由被申请人三林天福、被申请人四林锦治对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最高余额人民币22000万元为限(实现债权的费用不纳入最高余额);
5、裁决由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因借新还旧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晋江工行)申请借款。晋江工行依据与被申请人一贵人鸟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借款情况如下:
1、于2019年8月12日与晋江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127-2019年(陈埭)字00115号,于2019年8月12日发放4115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7月1日,借款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六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388%,按月结息,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本笔贷款现余额4115万元。
2、于2019年10月11日与晋江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0140800127-2019年(陈埭)字00156号,于2019年10月14日发放2955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8月25日,借款利率执行LPR浮动利率(按六个月浮动)期限一年,浮动点数0.498%,按月结息,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本笔贷款现余额2955万元。
上述借款均由被申请人二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投资)、被申请人三林天福、被申请人四林锦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晋江工行与被申请人二贵人鸟投资、被申请人三林天福、被申请人四林锦治分别签订编号为0140800127-2018年陈埭(保)字0016号、0140800127-2017年陈埭(保)字00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均在人民币2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不纳入最高余额)。
上述借款均由被申请人一贵人鸟以其名下位于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的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晋江工行与被申请人一贵人鸟签订编号为0140800127-2019年陈埭(抵)字000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人民币11411.5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项下抵押物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证号为闽(2019)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597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晋江工行依约发放上述贷款后,被申请人一贵人鸟未能依约按期偿还借款,晋江工行向贵人鸟寄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贵人鸟履行还款义务,该通知书已送达贵人鸟。另向各担保人寄送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通知书均已送达。贵人鸟及各担保人至今未有偿还。
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申请人依法受让了诉争债权,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鉴于四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故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0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2020-050号)。
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XA20200755号仲裁案变更申请人决定书》(厦仲文字2020075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本次仲裁案的申请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就其与林锦治、林天福、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于2020年7月31日予以受理,案号为XA20200755号。
2020年11月2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共同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人确认书》,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将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并于2020年10月21日在《东南快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应保证人,上述债权转让款均已支付完毕。为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特确认如下事项:1.申请将申请人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对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XA20200755号仲裁案及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均无异议。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提交了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材料。
仲裁庭审阅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仲裁庭经商本会同意该申请,并决定本案申请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本案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合法有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1)债权将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需在重整程序中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合法主张权利。目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审查。后续若该债权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确认,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
(2)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目前,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0-087号)),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3.4.14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