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参与设立河北雄安白洋淀生态环保基金 (有限合伙)的公告 2021-01-06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股票代码:601669       公告编号:临2021-001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类型:公司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标的:河北雄安白洋淀生态环保基金(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基金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尚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河北雄安白洋淀生态环保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是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雄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雄安引导基金”)、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启汇华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汇华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股份”)、中国雄安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基金公司”)和国寿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产业投资”)共同出资成立的合伙企业。

  基金出资认缴总规模为650,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普通合伙人雄安基金公司认缴100万元、国寿产业投资认缴100万元,有限合伙人雄安引导基金认缴150,000万元、中交股份认缴150,000万元、公司认缴100,000万元、国寿股份认缴200,000万元、启汇华兴认缴50,0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雄安基金公司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晖;成立日期为1995年11月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B座10层12-1001内1001、1002、1003、1004、1008;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寿资本的股权结构为: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1、雄安引导基金

  雄安引导基金的名称为河北雄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基金认缴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注册地为河北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容美路2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编号为SJE502;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交股份

  中交股份的名称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1.75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王彤宙;成立日期为2006年10月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经营范围为“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技术研究、咨询;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相关成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安装;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冶金、石化、隧道、电力、矿山、水利、市政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各种专业船舶的建造总承包;专业船舶、施工机械的租赁及维修;海上拖带、海洋工程的有关专业服务;船舶及港口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物流业、运输业、酒店业、旅游业的投资与管理;地铁运输、地铁车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修理、技术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交股份的股本结构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总股本的42.07%,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有总股本的27.11%,其他股东持有总股本的30.82%。

  3、国寿股份

  国寿股份名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82.65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滨;成立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经营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寿股份的股本结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总股本的68.37%,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有总股本的25.92%,其他股东持有总股本的5.71%。

  4、启汇华兴

  启汇华兴名称为启汇华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王书贵;成立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1层C1102B房间;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为: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5、国寿产业投资

  国寿产业投资名称为国寿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晖;成立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603-G;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基金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根据投资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河北雄安白洋淀生态环保基金(有限合伙)。

  2、基金总规模:650,2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的存续期限:15年,自成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大会批准可延长。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雄安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合伙人情况:普通合伙人雄安基金公司认缴100万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国寿产业投资认缴10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雄安引导基金认缴150,00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中交股份认缴1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100,000人民币、有限合伙人国寿股份认缴200,00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启汇华兴认缴50,000万元人民币。

  7、基金合伙人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

  

  8、基金主要投资领域:(1)符合国家对于雄安新区整体规划,对雄安新区区域内公用事业及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起促进作用的环保运营类项目。其中,行业选择上应涵盖与环保运营相关的能源(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道路、桥梁、铁道、机场)、市政(管廊、水务、垃圾处理、热力、环境综合治理)行业。(2)雄安新区区域内生态旅游开发、特色小镇及园区开发运营、生态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产业研发、白洋淀流域生态环保类重点项目。(3)符合国家对于雄安新区整体规划,服务于雄安新区区域内的其他产业类项目。

  9、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尚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0、基金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亦不会持有公司股份;基金除了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权益分配关系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基金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基金日常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雄安基金公司根据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制订具体的投资方案和商务安排,并向投委会提出项目上会申请,投委会委员在研究项目材料后,按投委会工作程序就项目进行会议表决。

  2、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1普通合伙人享有经营管理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1.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

  1.3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2.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普通合伙人不得开展与合伙企业利益冲突的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其普通合伙人利益;

  2.3普通合伙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诚信义务;

  2.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3)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3.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大会并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3.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3.4依据合伙协议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3.5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权利;

  3.6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4.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

  4.3除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4有限合伙人仅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

  4.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6未经合伙人大会批准,不得出质其财产份额;

  4.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由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3、收益分配

  除全体合伙人有特别约定外,合伙企业获得与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或各子项目终结扣除清算费用后(“可分配收益”),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分配。

  4、管理费、投资顾问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前5年),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支付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合计不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0.792%;在有限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后10年),合伙企业每年应向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支付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合计不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0.594%,管理费率和投资顾问费率以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为准。

  (三)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可以以(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或与之有同等效果、中国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

  2)在不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投资期限约定的前提下,如某一投资在投资期内被处置,合伙企业收回的项目投资本金可在投资期内用于再投资(“循环投资”),在该等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循环投资的决定书面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

  3)就具体投资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由合伙企业设立特殊目的企业,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规避风险。

  2、退出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协议有关退出条款约定,并结合相关外部环境和投资组合的战略规划,寻求最佳退出时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初步拟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可征询投行、并购等专业人员的意见;退出方案需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投资项目:转让未上市的被投资项目的股权;被投资项目上市后,转让其股票;被投资项目原股东回购;被投资项目进行清算;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基金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尚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投资运营期内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投资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基金的设立有助于公司在雄安新区的战略发展,有效促进雄安新区相关项目更好的实施。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年度业绩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