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20-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蚌埠市 中粮科技综合楼5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佟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数1,040,539,6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77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1,035,724,862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55.51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814,743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2581%。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5人,代表股份5,306,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4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有表决权的股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大耀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5,248,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4%;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5,248,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64%;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小曼、韩修柱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1日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技”)的委托,指派张小曼律师、韩修柱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见证中粮科技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并现场参与计票、监票,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事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年 10月23日召开的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中粮科技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提示性公告发布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中粮科技董事会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粮科技综合楼5号会议室召开,中粮科技董事长佟毅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1日9:15 -15:00。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20年11月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035,724,862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5.5121%,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粮科技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4人,代表股份4,814,7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581%。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提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负责监票、验票,并负责统计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当场公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中粮科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中粮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赞成票5,248,84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164%;反对票57,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83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林
见证律师:张小曼、韩修柱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