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0-11-12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8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1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年利率为4.4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号)。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义忠先生、邹军先生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8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借款暨关联交易概述

  1、 由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目前流动资金紧缺,为使公司与魏勇于2020年11月5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顺利实施,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华医院”)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

  2、 湖北资管为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完成后,湖北资管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并且,根据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与湖北资管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麦田将其所持华塑控股64,387,6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8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湖北资管行使,因此,湖北资管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借款事项已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义忠先生、邹军先生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借款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本次借款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5、 樱华医院与湖北资管已于2020年11月10日签署《借款合同》。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

  3、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 法定代表人:朱国辉

  5、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万元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31788437E

  7、 经营范围: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凭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对外投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8、 目前,湖北资管控股股东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资管未经审计的总资产77.07亿元,净资产40.17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0.62亿元。

  9、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湖北资管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并且湖北资管接受西藏麦田64,387,6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8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湖北资管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10、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湖北资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甲方):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 借款币种和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元 。

  (二)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从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借款人和出借人均有权要求提前还款,但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用于股东单位资金调拨。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四) 借款利率、结息、违约金

  1、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4.42%/年,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 结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5日,付息日为结息日当日,起息日所在的首个自然季度末月25日为借款利息的第一结息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借款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最后一期利息与本金在借款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一次付清。

  利息计算方式:每个付息日应付利息=∑(每日借款本金存续金额×【4.42】%/365),“∑”的计算期间为上一结息日(含)至本次结息日(不含),其中首个计算期间为起息日(含)至相邻的第一个结息日(不含);最后一个计算期间为相邻的上一个结息日(含)至借款到期日(不含)。

  3、 违约金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或)利息,出借人除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应支付的本金和(或)利息外,还有权要求就逾期部分(包括出借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情形)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违约金(计算公式为逾期未还总金额*3.58%/365*实际逾期天数),直至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未付的款项。

  (五) 还款

  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包括出借人宣布提前还款)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出借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如违反本合同需向乙方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均应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六) 其他条款

  1、 费用的承担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递送、挂号邮递、特快专递、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3、 争议解决方式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4、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向湖北资管借款,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与魏勇达成的和解协议顺利实施之需要。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日,除本次交易外,湖北资管作为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47,644,935股。除此之外,公司未与湖北资管发生关联交易。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与魏勇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实施,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审议并同意《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 备查文件

  1、 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经签署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85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与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号)。

  二、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11日,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魏勇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