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4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崔建友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653,204,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01%。
(2)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643,11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0,085,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七项提案,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分别是:
(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接受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公司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监事曹兴华先生为其董事长,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火集团所持241,545,571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创投资所持65,552,666股,合计所持307,098,237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神火集团同为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火集团所持241,545,571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创投资所持65,552,666股,合计所持307,098,237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杨学林
3、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