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2020-11-10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7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情况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4,500万元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29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不高于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35%,不高于2.25%,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118)、《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121)等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

  2020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29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4.58元/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2020年5月29日,“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按照回购专户均价29.06元/股受让公司回购专户所持有653,700股股票,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应的过户手续。

  2020年6月9日公司实施完毕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自除权除息日6月9日起,本次回购方案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4.5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20.28元/股,同时为保持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不低于510万股且不高于850万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股份数量相应变更为1,111,290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比例0.29%。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111,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上述股票购买时间均在公司权益分派实施之前,购买的最高价为34.58元/股,最低价为23.05元/股,成交均价为29.0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8,997,267.2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鉴于近期受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方案拟定回购价格上限20.28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市场价值等方面的信心,同时也为保障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20.28元/股(除权前34.5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0.58元/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股份回购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是根据公司目前股价情况及回购实施情况所作出的必要调整,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是根据公司目前股价情况及回购实施情况所作出的必要调整,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杨晨晖:

  2020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6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1月6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1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0年11月6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对于临时召开本次董事会的原因,董事长已在会上作出相关说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近期由于受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方案拟定回购价格上限20.28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市场价值等方面的信心,同时也为保障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20.28元/股(除权前34.5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0.58元/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