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2020-11-10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 相关进展情况: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八,解除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12.1605%股权的冻结。

  ● 预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截至目前,公司尚需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800,852,899.68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根据2019年度公司收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需对尚未支付的返还利润计提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2、公司现持有四川信托22.1605%股权,本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公司持有四川信托12.1605%股权的冻结后,公司持有四川信托22.1605%股权中仍有10%的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

  因原告申请对上述合同纠纷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四川信托22.1605%股权;冻结了公司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具体包括:房权证号1242914、面积140.73㎡;房权证号0813299、面积26739.79㎡;房权证号1374902、面积873.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

  1、金鼎锌业60%股权已办理至四原告名下;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扣划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23,249,255.72元;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实际情况,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和2020年1月19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2,000万元和3,000万元;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截止拍卖结束时间,无竞买人报名参拍,本场拍卖流拍。上述房产仍处于被冻结状态。

  截至目前,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800,852,899.68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根据2019年度公司收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需对尚未支付的返还利润计提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二、公司持有四川信托部分股权解除冻结情况

  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八,根据该《执行裁定书》,法院对公司查控的财产已超出公司未履行的标的额,对超出部分股权应予解除冻结。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12.1605%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上述事项预计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800,852,899.68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根据2019年度公司收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云执12号之一,公司需对尚未支付的返还利润计提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2、公司现持有四川信托22.1605%股权,本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公司持有四川信托12.1605%股权的冻结后,公司持有四川信托22.1605%股权中仍有10%的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为第一被告,公司为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38,502,429.5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应诉,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云29民初474号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诉第一被告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剑川益云”或“被告一”)和第二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第一被告剑川益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784.61万元,公司现持有其100%股权。因生产原材料无法得到保障,剑川益云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全面停止生产。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临2019-035)。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镇文兴街,法定代表人:陈青;

  (2)被告一: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剑川县老君山镇上兰工业园区(杉树村),法定代表人:刘条松;

  (3)被告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慈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二、诉讼的案件请求、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原告认为,2010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持续向被告一销售锌浮渣、铜浮渣、工业矿等货物,被告一亦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因被告一后期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35,454,318.39元。被告一系一人公司,其股东为被告二,二被告的财产并不互相独立。

  原告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454,318.39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0年9月8日为人民币3,048,111.16元),二项暂合计38,502,429.5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应诉,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