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3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1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5日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监事张勇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的审议情况
《<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3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 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