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丽珠试剂A股上市的进展公告 2020-10-17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8月7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试剂”)A股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等有关议案,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10月1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通知本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同意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进行本次分拆上市,并已同意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项下有关本次分拆上市的保证配额的适用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分拆上市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丽珠试剂在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后,连同其他所需文件,向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分拆上市的理由及意义

  分拆上市后,丽珠试剂仍将主要从事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本公司现有的四项主要业务之一。此后,本公司(不含丽珠试剂)将继续从事现有的其他三项主要业务,即化学制剂、原料药和中间体及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1、丽珠试剂作为本公司下属诊断试剂及设备供应商,通过分拆上市,将进一步增强其资金实力,借助资本市场强化本公司整体在诊断试剂及设备方面的优势地位。本次分拆上市将进一步增强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本次分拆上市有助于深化本公司诊断试剂布局,提升整体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1)丽珠试剂自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多年深耕发展,已构建了涵盖酶联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化学发光、多重液相芯片技术、核酸检测等在内的多方位技术平台,在呼吸道感染、传染性疾病、药物浓度监测等领域拥有较强市场影响力,部分产品占有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2)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丽珠试剂的品牌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优化丽珠试剂的管理、经营体制,提升丽珠试剂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丽珠试剂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研发、运营的投入,从而巩固丽珠试剂的市场竞争力。丽珠试剂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深化本公司在诊断试剂产业链的战略布局,实现诊断试剂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本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本公司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3、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丽珠试剂经营与财务透明度及本公司治理水平,向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和丽珠试剂各自更为清晰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有利于资本市场对本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本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4、本次分拆上市有助提升融资效率及发挥子公司上市平台优势。分拆上市后,丽珠试剂将实现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灵活性、提升融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为丽珠试剂提供充足的资金。未来丽珠试剂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的优势,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产品线,实现跨越式发展。

  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仍将控制丽珠试剂,并继续将丽珠试剂的财务报表合并入账。本公司将继续享有丽珠试剂未来业务发展及业绩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二、有关保证配额的豁免

  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一部分,丽珠试剂将发行新股份,并且该等股份将仅在中国发行。根据相关规定,除(a)于中国境内工作和生活的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居民;(b)于中国境内工作且其所在国证券监管机关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国人;(c)获得中国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 (d)于中国上市公司作战略投资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e)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f)人民币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g)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项下激励条件规定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仅适用于对境外自然人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及(h)于首次公开发售前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外投资者(第(a)至(h)项统称“合资格境外投资者”)外,非中国投资者(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自然人、境外机构及成立于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机构)不得开立A股证券账户,并因此不得参与丽珠试剂在中国的新股份的网下配售或网上申购。从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获悉,本公司大部分的股东不被认为是合资格境外投资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发行实体均须获得证券监管及管理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公开发售。公开发售包括遵照报价、认购程序及规则通过网下配售及网上申购向投资者发行股份。就网下配售而言,根据中国法律,本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参与网下配售的前提是其能够提供有效报价,但即使其能够提供有关有效的报价,本公司仍将无法向其现有股东优先分配任何股份,务求令所有投资者获得公平待遇。就网上申购而言,在有效申购额获批准后,所有有效申购将需通过抽签作出分配。因此,在实施分拆丽珠试剂A股上市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本公司不能向特定人士发行丽珠试剂的股份以及为香港股东预留股份。

  鉴于上述原因,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项下丽珠试剂股份的保证配额,对本公司而言于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及在商业上不可行。因此,本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而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同意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项下有关本次分拆上市的保证配额的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豁免”)。

  三、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意见

  基于上述及本次分拆上市不会对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负面影响,且有助于本公司于丽珠试剂现有的投资价值得以证券化,同时为丽珠试剂提供了独立融资平台以增加其未来融资的机会。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分拆上市及豁免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丽珠试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或注册,除本公告披露的相关内容外,截至目前,本公司或丽珠试剂均未向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任何申请或备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公司不能保证本次分拆上市是否会顺利实施或于何时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未来本公司将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