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10-17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并说明了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6项议案,包括:《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0年9月29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9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3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因疫情防控或工作原因,部分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徐荣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议案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本议案获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议案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议案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议案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房  芳

  2020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0-017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 年10月1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27,3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362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96,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369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31,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993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31,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993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范瑞林律师、房芳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