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案件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0-10-17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20-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点提示:

  此次再审申请的审查不涉及具体的经济责任认定,仅涉及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次审理相关案件,故此事项的结果对公司当期及后期的利润状况无直接影响。

  一、案件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125号〕,显示其已受理申请人刘斌就本公司股东王进飞冒用本公司名义签署债务担保协议相关案件所提出的再审请求,将就此案件是否再审进行审查。

  二、有关诉讼的背景情况介绍

  本公司股东王进飞于2018年利用其私刻的本公司公章,冒用本公司名义,在其向刘斌借款的合同上盖章,将本公司列为其对刘斌的3000万美元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其后,王进飞无法偿还债务,刘斌于2018年9月将王进飞及本公司诉至法院(以下简称刘斌案),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情况,本公司已在相关公告中披露(详见2018年9月7日的2018-091号公告、2019年3月20日的2019-011号公告及2019年12月31日的2019-080号公告)。此后,在王进飞私刻公章引发的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多起案件中,本公司或胜诉,或原告撤诉,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刘斌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再审申请事项进展

  本公司目前刚刚收到应诉通知书,正在准备应诉答辩。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本公司目前有一般诉讼及仲裁事项共5起,均为日常经营中的往来款纠纷,与王进飞系列案件无关,本公司均为原告,案涉金额合计约3508.04万元。

  五、再审申请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事项前景分析

  本公司认为,自2018年9月一审法院受理诉讼至2019年末做出终审判决,刘斌案持续时间长达15个月,参与各方已经进行了充分地辩论、质证、事实认定及法理权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恰当,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懈可击。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17至20条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的越权担保无效认定等事项做出了清晰界定,类似王进飞私刻公章并冒用本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况属于典型的无效担保情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10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发布,其中第十条指出“(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体现了国务院对上市公司依法不承担违规担保责任的明确指示。

  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几率较高。综上,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不对王进飞私刻公章并冒用公司名义做出的虚假担保承担任何责任的事实是清晰的,在当前的法治和政策环境下,刘斌案再审的可能性较低。

  (二)事项影响分析

  再审申请不涉及具体的经济责任认定,仅涉及裁定是否再次审理刘斌案,故此事项的结果对公司当期及后期的利润状况无直接影响。

  本公司将依照法规及时披露此事项的后续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125号〕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