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0-6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现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根据前述文件,公司获悉,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投”)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中科云网,请求法院判令中科云网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1,4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的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29号1号楼18层2107
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9层1017
2.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1,400万元整;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作为财务顾问,处理被告因面临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告因债务违约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多项财产被查封扣押、被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及被告拟进行债务重组和重大资产重组等四个事项,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接受委托;原告因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向被告收取财务顾问费用总计1,50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以“成功费”方式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费,即以被告完成重大债务重组、重大资产出售、立案调查结案、挂牌股票“摘星摘帽”之最后完成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费;鉴于被告资金紧张,当被告到期无法付款时,原告同意延期十个月,在延期期间,被告应就延期付款部分按7.5%的年息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超过一年,在向原告付息的同时,按0.5%。向原告支付罚息;如被告于2016年资产重组定向增发,且原告或原告指定机构成功获得参与增发不低于二千万股的资格,则原告免于收取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201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原告在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对合同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确认,并认可已过合同付款期限,同意自确认函出具日后十日内先期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2017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费100万元。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剩余的1,400万元财务顾问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亦已确认原告的履行,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财务顾问费,现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特诉至海淀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投资者索赔案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0),截至该公告披露日,有203名投资者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原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累计金额为2,405.65万元。
此后,公司分别于 2020年5月25日、7月15日、7月20日、8月11日、8月12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邮寄送达的2020京01民初153号、246号、247号、248号、249号、250号、251号、253号、255号、252号、254号、266号、267号、2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部分并案裁定等,其中153号、252号、254号案件并入(2019)京01民初600号葛美丽案审理;246号、247号、248号、249号、250号、251号、253号、255号案件并入(2020)京01民初245号刘剑案审理。
上述新增14件案件涉诉金额为504.97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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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0),对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银公司”)的判决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公司已胜诉,并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获悉公司申请执行金紫银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20年8月13日获得海淀法院正式立案,案号为(2020)0108执14207号,执行标的金额为19,534,531元。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投诉公司之案件的开庭通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新增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公司亦无法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相关说明
收到北京中投起诉公司的材料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启动内部自查工作。经询问相关人员及自查:诉讼中原告“成功费”所涉四项事宜,公司均聘请了相关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并支付完毕全部中介费用。
公司对此事项高度关注,并将就该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同时,公司将积极应对该诉讼事项,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六、风险提示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及管理层将积极聘请专业律师团队
应对北京中投诉公司案件之诉讼事项,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2.其他投资者索赔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部分并案裁定等;
3.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相关查询信息。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