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6-3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收入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20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编制2020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收入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收入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