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延期项目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用途等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之“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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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