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0-5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近日分别收到因共同借款和违规担保涉诉的朱凯波案、宁波华沪案一审判决法律文书、北洋博天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朱凯波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9日,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使公司与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韦俊康等共同与朱凯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0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借款利率为年36% ,上述借款实际使用方为宇驰瑞德。
原告朱凯波以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因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进入破产程序,杭州中院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11月21日在三家公司由管理人接管后恢复审理。
2、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2018)浙0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朱凯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朱凯波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2)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俊康承担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确认应返还朱凯波借款本金15668898.7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损失等。
(3)判决高升控股、韦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8898.7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219971.97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人民币6525元;确认朱凯波对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享有的债权。
3、公司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5月24日向杭州中院提交了上诉状。
因该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该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估计。公司将积极应对该涉诉事项,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尽可能减轻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宁波华沪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7日,因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公司向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1,668.3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原告宁波华沪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及神州百戏提起诉讼,因神州百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件于2019年11月5日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后,案件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审理。
2、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06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神州百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华沪借款16683333.33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高升控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就被告神州百戏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百戏追偿;
(3)驳回原告宁波华沪的其他诉讼请求。
3、公司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6月11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因该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该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估计。公司将积极应对该涉诉事项,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尽可能减轻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北洋博天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大股东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于2018年6月25日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6415万元,借款期限90天,借款年利率为24%。韦俊康、韦振宇为担保方,因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公司在协议中签署了担保方。
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署了《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北洋博天同意对第一笔借款的期限予以展期至2018年12月30日,并向借款方文化硅谷新增6,414万元借款,担保方为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及韦俊康、韦振宇,公司在该协议中未盖章,时任董事长李耀在公司担保位置签了字。
文化硅谷借款因逾期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北洋博天已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起诉标的约1.5亿元,案号为(2019)辽法执01执保字第87号;根据沈阳中院出具的(2019)辽01民初67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沈阳中院已受理北洋博天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沈阳中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辽01民初67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目前尚未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
3、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因该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该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估计。公司将积极应对该涉诉事项,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尽可能减轻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案件公司已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陆续进行了刊登,具体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9号)、《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9号)、《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号)、《关于公司主要资产被冻结暨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81号)、《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9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4号)。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